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
首页 >> 朋来文书 >> 鲍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二审的《民事答辩状》 |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国电青山热电有限公司某某部职工,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新沟桥倒口湖街××栋××门×楼×号,电话158713510××。
答辩人因鲍某不服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2010)青钢民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一案,特针对其上诉理由提出答辩如下:
一、一审法院并未刻意回避对答辩人不利的证据、掩盖答辩人的过错责任。
二、一审法院判决张某某的抚养问题并无不当。
三、一审法院不应该将答辩人第二次出国工作后领取的出国收入53175.45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答辩人请求贵院支持答辩人的上诉请求,驳回鲍某的上诉请求。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