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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鲍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二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上诉人张某委托,指派我们出席二审法院的开庭审理,就本案中争议的焦点问题“上诉人张某领取的第二次出国收入53175.45元是否已用完,是否应当分割”发表以下意见:
一、截止鲍某起诉前,该笔收入已花完,并不现实存在,不应分割。单位不按月将上诉人的工资打入其卡内,上诉人在国外的生活花销很大,由于上诉人无法在境外支取工资卡内的工资,所以大部分花销都是先找同事借的。回国后53175.45元用于偿还出国期间的花销、给付张某某的生活花销及父母的抚养费。取钱都是因为使用需要所用,并无任何不符合逻辑之处。
二、原审法院以该笔收入距离鲍某2010年6月起诉,相隔时间较短为由,认定此收入存在并予以分割。该逻辑推理是错误的,该笔收入已不存在,不论相隔时间长短,均无法进行分割。
三、若上诉人张某已花完的工资应予以分割,则鲍某的工资也应当分割。按此逻辑推理,不论双方工资是否花完,只要双方不能证明其工资用于家庭生活,均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因此,该逻辑推理是错误的。
综上,我们认为贵院应当支持上诉人张某请求撤销原审判决第三项中“被告张某领取的出国收入53175.45元,应分给原告鲍某26587.73元”的部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乔玉龙、张雪纯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6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