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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语同声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诉赵某某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案二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1-06-15 18:55:3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柳毅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赵某某委托,指派我们作为其代理人参加本案的诉讼。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及相关的证据,现发表“被上诉人没有提供在中国大陆地区武汉市有维权权利的证据,故贵院应该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的代理意见:
  一、语境上
  “大陆使用地区:北京市”与《授权证明书》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地区”在内容上一致,进一步明确了被上诉人在中国大陆地区具体的授权范围,二者在语境上浑然一体。
  二、形式上
  “华研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授权方写在《授权证明书》的左上角,“大陆使用地区:北京市”作为授权范围写在《授权证明书》的右上角,二者前后相随,明确表明了授权方授权被上诉人相关MTV音乐电视作品著作权的行使地区为中国大陆地区北京市,二者在形式上浑然一体。
  由于被上诉人只提供了在中国大陆地区北京市有维护权利的证据,没有提供在中国大陆地区武汉市有维权权利的证据,因此贵院应该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被上诉人全部诉讼请求。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此致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代理人:乔玉龙、柳毅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6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