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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邵某某和彭某签订《产权证明协议书》行为的《律师见证书》

发布时间:2011-06-17 19:07:50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源波 冷秀丽  

律师见证书

  委托见证人邵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231960××××3026),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某某某镇东街某组。
  委托见证人彭某(曾用名彭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306231984××××3031),汉族,住所地湖南省华容县某某某镇东街某组。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邵某某、彭某委托,指派我们对其签订《产权证明协议书》的行为予以见证。
  我们审查了委托见证人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彭某某与邵某某的《结婚证》、彭某某的《死亡注销证明》及常青花园××号小区××栋×单元×××室房产的《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兹证:
  双方于2011年6月7日签订《产权证明协议书》行为的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受法律保护。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见证律师:刘源波、冷秀丽
                                    2011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