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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追航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武汉致嘉钢琴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追航音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奥林苑4-2-2-201,法定代表人刘长君经理,电话84793178。
被告武汉致嘉钢琴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经济开发区沌口街民营科技工业园M号,法定代表人周致嘉经理,电话84222642。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继续履行向原告发货并安装调试完毕的义务;
二、判令被告以54660元为标的,按日百分之一的标准,自2011年1月31日起至被告发货并安装调试完毕之日止计付违约金(到起诉之日为39902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19日原、被告签订《合同书》。《合同书》约定:原告向被告购买JX156PB型号钢琴16台、主控台1部、适配器16台、线材辅料1套,琴凳16个,合同总价款54660元。原告于2011年1月20日向被告支付货款3万元,剩余款项于2011年5月10日前完全支付。被告收到原告货款后,被告需在2011年1月31日前向原告发货并安装调试通过原告验收。逾期被告需每天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直至发货验收并安装调试完毕。现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向被告支付货款3万元,但被告一直不履行其义务,导致原告经营的电钢琴培训班至今不能开课、招生工作陷入停顿,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