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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适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诉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6-23 19:07:5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方璨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适通机电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友谊大道318号沙湖金港苑3栋2-402室,法定代表人刘长梅董事长,电话88667632。
  被告湖北工程建设总承包有限公司第九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水果湖茶港食铺8号,负责人冯文榜总经理,电话139956382××。
  第三人武汉船舶设计研究所,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路268号,法定代表人吴晓光所长,电话8792485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2915.2元和迟延付款的违约金;
  二、判令第三人将拖欠被告款项中的上述款项直接支付原告;
  三、判令被告和第三人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第三人(也称701研究所)因建设水面舰船研发大楼,通过招投标确定原告为该大楼中央空调玻纤风管材料供应商。2010年2月,第三人指定该大楼建设单位即被告与原告签订销售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中央空调玻纤风管材料。该销售合同第二条约定:“付款方式:按照中船重工701所新办公大楼的工程进度付款,但最迟2010年9月25日前甲方必须向乙方结清乙方所供全部材料的货款。”2010年3月16日至9月14日,原告共向被告供货金额为1312915.2元,被告共向原告付款890000元,尚欠原告422915.2元。另据了解,第三人尚欠被告几百万元,并表示愿意代为支付原告,但因被告不配合而搁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