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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诉吴勇某、吴银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汉广场公寓楼A座××××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电话857153××。
被告吴勇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91号五檀里社区二合村××号×楼×室,电话186071208××。
被告吴银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91号五檀里社区二合村××号×楼×室,电话18607120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吴勇某立即返还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私章;
二、判令被告吴银某立即返还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
三、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两被告为原告的小股东,二人为夫妻。按照原告的规定:被告吴勇某负责保管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私章,被告吴银某负责保管原告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现两被告因与原告其他股东在经营思路、成本分摊和利润分配等方面出现分歧,拒不交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私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严重影响了原告正常运转致原告无法年检、客户付款无法进账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