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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诉吴勇某、吴银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的《先予执行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1-07-08 15:15:5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乔玉龙 张付坚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688号武汉广场公寓楼A座××××室,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电话857153××。
  被申请人吴勇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91号五檀里社区二合村××号×楼×室,电话186071208××。
  被申请人吴银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汉阳大道391号五檀里社区二合村××号×楼×室,电话186071208××。
  请求事项:
  一、裁定被申请人吴勇某立即返还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私章;
  二、裁定被申请人吴银某立即返还申请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诉两被申请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贵院业已受理,现因两被申请人拒不交出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私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严重影响了申请人正常运转致申请人无法年检、客户付款无法进账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申请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