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肖某某诉何某某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8-06 16:08:24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民事起诉状

  原告肖某某,女,1956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洪山乡下桥村××号,电话189860826××。
  被告何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城关大道××号,电话139955440××。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被告于2009年9月11日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无效;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11日,原、被告签订了一份《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宅基地转让协议书》中约定:原告将自己的一块位于洪山区李桥村三期小区面积为100平方米的宅基地转让于被告,被告向原告支付相应的宅基地转让款。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由于原、被告所签订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违反了我国土地管理的法律规定,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