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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刘某诉武汉诺尔诺橱柜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刘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新沟办事处苗湖曾家台×××号,电话155276110××。
被告武汉诺尔诺橱柜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丁字桥路90号(丁字桥公寓)1单元1层1号,法定代表人杨园董事长,电话87256781。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3254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告是武汉市某某某橱柜的负责人,因前期各种事务缠身尚未能取得武汉市某某某橱柜的营业执照。因被告订购,原告从2010年11月24日开始向被告供货。2011年3月23日,原、被告双方补签了《整体橱柜供货协议书》。截止2011年4月,被告共拖欠原告货款43254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经多番与被告协商不成,又因小本经营不能承受被告的拖欠,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