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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张某某、涂某某诉随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随州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随州市曾都区某某合作社、刘某、胡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以下简称原告一),女,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汽配经营部业主,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号×楼×号,电话0-135172214××。
原告涂某某(原告一的丈夫,以下简称原告二),男,1973年××月××日,汉族,武汉市硚口区某某某汽配经营部业主,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马场角路××-×-×号×楼××号,电话0-139071573××。
被告随州市曾都区某某合作社(以下简称被告一),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西城区烈山大道×××号,法定代表人李某某社长。
被告刘某(以下简称被告二),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西城区烈山大道×××号。
被告胡某(以下简称被告三),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西城区烈山大道×××号。
被告王某(以下简称被告四),女,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北郊区交通大道花溪巷××号。
被告随州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五),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号,电话70787××。
被告随州某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六),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交通大道×××号,电话70787××。
诉讼请求:
一、判令六被告归还两原告货款140024元;
二、判令六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两原告为随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汽车配件供应商。2010年4月14日,随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未经合法清算而解散注销。经查,随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股东为被告一、二、三和四。2010年4月9日,与随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称极其相似、注册地相同的被告五和被告六设立。2011年1月29日,被告五主动就随州某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向两原告购买货物事宜分别向其出具了一张欠其127024元、2865元的《欠条》。之后原告一又向被告五和被告六供货,被告五和被告六又欠其10135元。目前六被告拒不付款。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