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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申请仲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城市建设服务中心、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1-08-25 18:22:4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薛峰社区××号×-×××号,电话153423532××。
  被申请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前身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城镇建设管理所,以下简称第一被申请人),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380号,负责人万诗维主任,电话84239450。
  被申请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第二申请人),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阳大厦1楼,法定代表人余洪刚局长,电话84897009。
  仲裁请求:
  一、解除申请人与第一被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900元;
  三、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经济补偿金7200元;
  四、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从2003年7月1日至本裁决生效之日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五、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3年7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每周双休日一天上班的加班工资1184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50.2元,共计16191.2元;
  六、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休假工资报酬1586元;
  七、裁决两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高温津贴1888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于2003年6月28日就到第一被申请人处从事环卫保洁工作,在2011年3月份经过多方打听得知第一被申请人一直未给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也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