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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陈某某申请仲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劳动争议案的《变更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申请书》 |
变更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陈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薛峰社区××号×-×××号,电话153423532××。
被申请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前身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街城镇建设管理所),住所地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车城大道380号,负责人万诗维主任,电话84239450。
变更后的仲裁请求:
一、解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事实劳动关系;
二、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9900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14400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补缴从2003年7月1日至本裁决生效之日的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
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3年7月1日至2011年3月31日每周双休日一天上班的加班工资11841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350.2元,共计16191.2元;
六、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年休假工资报酬1586元;
七、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高温津贴1888元;
八、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1年4月份的工资900元。
事实和理由:
贵委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后,申请人在2011年5月8日被被申请人口头辞退并且扣发了2011年4月份的工资。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以上请求,请准许!
此致
武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