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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8-28 11:50:1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起诉状

  原告蔡某某,女,196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镜潭路××号××栋×单元×××号,电话0-189725002××。
  被告刘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冶金怡兴小区××栋××门×号,电话135452818××。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2009年9月11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因为双方婚前了解不深,婚后也没有建立起感情。双方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被告还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造成原告左手腕桡骨骨折(被告已经涉嫌构成故意伤害罪)。现在双方长期两地分居,已经没有和好的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