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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冯某某诉潘某某、张某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张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夏邑县刘店集乡核桃园村×××号。
答辩人因冯某某诉潘某某、答辩人确认合同有效纠纷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本案与答辩人无关。因为在本案《购房协议》中,买卖双方是冯某某和潘某某,答辩人只是作为潘某某的代理人参与了合同的签订。在法律上该房屋买卖协议和答辩人没有关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协议产生的所有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潘某某承担。
第二、从原告提供的收条上也可以看出,是潘某某将钱签收后,答辩人从潘某某处将钱取走。这是另外的一个法律关系。当时建房子的时候是答辩人出资,约定建房有一半归答辩人张某某所有。现在该房屋已经拆迁还建,潘某某将拆迁还建后的房子的其中一部分卖出,将卖房款的106000元归还答辩人。答辩人认为这笔钱还不够,因为这房子卖价太便宜了。答辩人保留向潘某某起诉追讨卖房款不足部分的权利。但是这也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答辩人将另行起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本案和答辩人张某某无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