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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陈某某申请仲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沌口城市建设服务中心劳动争议案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申请人委托,指派本律师出席仲裁庭的审理工作,就案件的审理过程中的争议焦点问题特发表以下意见:
一、本案中申请人申请证人出庭出具的证言具备证据的“三要素”,贵委应予采信
申请人向贵委申请其三名同事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所作证言符合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贵委应予采信。
二、被申请人否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不能成立
从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一(申请人的六名同事所作出的证言)、证据二(枫叶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证据三(荣誉证书)以及申请人向贵委提交调取被申请人单位名称变更的申请能够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在庭审过程中三名同事也出庭作证证实其证言的真实性,其行为符合《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第(五)项之规定,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交的所有证据予以否认是不能成立的。
三、被申请人在申请人申请劳动仲裁立案后被变相解聘,被申请人应支付赔偿金
在庭审调查过程中,申请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提到:“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与住房公积金,并且在长达八年的工作时间也一直未支付过任何加班费。在申请人劳动仲裁后,被申请人便在2011年5月8日要求对申请人变更工作岗位与地点,申请人提出需要协商一致立马被被申请人拒绝,遂通知申请人不用上班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被申请人的行为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无视国家劳动法律规定未与申请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及未支付加班工资等,并违法解聘申请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三点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代理人:陈哲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