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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蔡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蔡某某委托,指派我代理其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一、原告和被告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应判决准予双方离婚
原、被告结婚时间很短,没有建立起感情,并因为夫妻感情不和经常争吵,被告还有打骂原告的行为,现在双方已经分居,基本上已经没有了任何联系,婚姻关系名存实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13条等相关规定,应准予双方离婚。
二、婚后共同生活期间的共同财产要依法进行分割
被告拿了原告名下的存款,被告名下的存款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应该依法进行分割。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代理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