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某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诉武汉某某化工动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某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诉武汉某某化工动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09-04 16:32:5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冷秀丽  

民事起诉状

  原告某某防爆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七星镇国道路×××号,法定代表人徐某某董事长,电话0351-66964××。
  被告武汉某某化工动力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珞喻路618号联合国际××楼,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电话678451××。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0581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20日,原、被告双方核帐确认:自2007年9月30日双方建立合作关系以来,被告共欠原告《工矿产品供销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项下货款105810元,原告对被告无欠款。原告基于对资金的迫切需求,要求被告尽快还款,但被告却置之不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向贵院起诉,望贵院支持原告如上所请。
  此致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