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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某申请仲裁武汉某某热能系统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1-09-06 11:36:5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雪纯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方某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体育场路×××号,电话186071091××。
  被申请人武汉某某热能系统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号××栋,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电话878720××。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00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2月22日至2011年6月3日的社会保险费,若不能补缴上述费用的,则赔偿申请人15216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0年5月、6月足额工资差额1000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6月足额工资差额733.61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婚假工资3310.34元;
  六、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休年休假工资2068.97元;
  七、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4500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2月22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管理岗位工作。试用期满后,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也未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6月3日,申请人递交离职报告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因被申请人不同意为申请人补缴社保、补发工资,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如上仲裁请求,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