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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杨某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一般人格权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女,198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长健里××号×××室,电话620263××。
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江汉支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314号,负责人张新行长,电话8578173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清除原告名下的贷款记录;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0年9月7日,原告在购房申请贷款时到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查询得知:2003年3月,原告无缘无故地在被告处有230000元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导致原告购房不成并造成原告巨大损失。时隔近一年后的2011年8月17日,原告拟购房时再次到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查询得知上述子虚乌有的个人住房贷款记录仍未消除。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