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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张某某申请仲裁武汉伟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沈家帮×××-×号,电话132965830××。
被申请人武汉伟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法定代表人喻鹏董事长,电话155276590××。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325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24725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00年5月15日至2011年9月2日的社会保险费,若不能补缴上述费用的,则赔偿申请人29472.8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8月的工资2150元。
事实和理由:
2000年5月15日,申请人通过招聘进入被申请人处从事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关系时,被申请人并未为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申请人在被申请人处工作已满十年,但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如上仲裁请求,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