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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诉吴勇某、吴银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二审的《代理词》 |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上诉人武汉某某纺织有限公司委托,指派我们出席二审法院的开庭审理,现就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以下意见:
一、被上诉人请求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私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不需要召开股东会
被上诉人收回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私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如同交给何人保管一样,属于非股东会决议事宜,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需要召开股东会决议事宜。
二、根据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的一般原理,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私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四)返还财产……”根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有权要求上诉人返还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私章、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及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副本。
综上所述,贵院应该驳回上诉人的上诉。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代理人:赵欣、张付坚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