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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林某某、尤某华和蔡某某、尤某微签定的《某某某熟食店轮流经营协议书》 |
某某某熟食店轮流经营协议书
甲方:林某某、尤某华
乙方:蔡某某、尤某微
甲乙双方共同合伙购买了仙桃市交通路××号三个门面作为某某某熟食店总店,另共同承租了仙桃市××号门面作为某某某熟食店分店,双方共同享有上述全部权利。现双方协商,同意轮流经营,并约定如下:
一、从2011年10月15日开始,双方轮流经营上述总店和分店,即:通过抓阄的方式确定A方经营第1年(2011年10月15日至2012年10月14日),B方经营第2年(2012年10月15日至2013年10月14日),A方经营第3年(2013年10月15日至2014年10月14日),B方经营第4年(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0月14日)……依此类推。
二、确认甲方或者乙方为A方后,A方应在2011年9月30日前支付B方不经营期间的补偿费500000元,B方应在2012年9月30日前支付A方不经营期间的补偿费500000×1.1=550000元,A方应在2013年9月30日前支付B方不经营期间的补偿费550000×1.1=605000元,B方应在2014年9月30日前支付A方不经营期间的补偿费605000×1.1=665500元……依此类推。
三、双方在经营权到期后均应及时让出经营权。迟延让出经营权的,应按照每日5000元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小于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当对超出违约金以外的损失进行赔偿。
四、双方均应按时支付对方补偿费。迟延支付的,应每日按照迟延支付款项的0.05%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五、无论A方或者B方经营期间,房屋租金、水电费、工商管理费、税费、人员工资等所有费用均由经营方承担。经营方还应注意安全生产、销售等,若出现事故责任的,均由经营方承担。
六、无论A方或者B方经营期间,对方不得在仙桃市直接或间接经营相同或相近行业,否则应赔偿对方1000000元。在仙桃市以外的区域,双方均不得干涉对方。
七、本协议书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补充条款为本协议书组成部分,与本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八、若履行本协议书发生争议的,双方当事人可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后生效。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十、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