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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王某某诉荆州市某某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王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怀宁县公岭镇公岭居委会竹林组××号,电话0-139861321××。
被告荆州市某某石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荆沙大道×号,法定代表人余某某董事长,电话139072167××。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10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7年11月5日,武汉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借款给被告200000元。2009年8月20日,被告以“货款”名义向武汉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汇款100000元。至今,被告尚欠武汉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100000元。后武汉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虽多次催讨但被告一直怠于给付。另,武汉某某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2008年2月18日已将上述债权转让给原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