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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诉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10-08 17:42:59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科科 张付坚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一环路××号(容城),电话0-159277909××。
  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全国服装贸易中心×楼某某专卖店,电话159273901××。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订金3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8月19日,原告因有意承租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栋×楼×号门面向被告支付订金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后来原、被告未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被告却不退还原告的订金3000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