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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李某某诉徐某某不当得利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一环路××号(容城),电话0-159277909××。
被告徐某某,男,1977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全国服装贸易中心×楼某某专卖店,电话159273901××。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订金3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它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8月19日,原告因有意承租武汉市硚口区长丰大道×栋×楼×号门面向被告支付订金30000元,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收条。后来原、被告未能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但被告却不退还原告的订金3000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