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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伟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仲裁张某某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发布时间:2011-11-09 19:14:36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科科 张雪纯  

劳动争议仲裁答辩书

  答辩人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沈家帮×××-×号,电话132965830××。
  答辩人因武汉伟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伟鹏物业)与答辩人劳动争议仲裁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无须支付伟鹏物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答辩人无须支付伟鹏物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答辩人没有义务支付伟鹏物业为其缴纳的2011年10月社会保险费
  答辩人已于2011年9月2日与伟鹏物业解除劳动关系,如果伟鹏物业由于内部管理失误,为答辩人缴纳了社会保险费,那么伟鹏物业应当找社保经办处退回已为答辩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三、答辩人无须支付伟鹏物业经济损失20000元
  伟鹏物业称答辩人因9月1日这天旷工,给其造成一系列的经济损失,而答辩人于2011年9月1日被伟鹏物业调到另一个公司处工作,因此,不管伟鹏物业的经济损失是否存在,就其所主张的经济损失是与答辩人无关的。故答辩人无须支付伟鹏物业经济损失20000元。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贵委依法驳回伟鹏物业的仲裁请求,依法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