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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大连实战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北博大弘远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大连实战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39号富鸿国际大厦A座702室,法定代表人徐华董事长,电话0-130505264××。
被告湖北博大弘远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一路19号紫晶城2506室,法定代表人华飞翔董事长,电话189713988××。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退还原告代收学费9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09年8月签订武汉科技大学MBA研究生项目合作协议。原告将代收预交学费共计90000元汇给被告,但被告并未将此费用转交给武汉科技大学。原告曾多次找被告协商,未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故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