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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诉张某离婚纠纷案一审的《代理词》

发布时间:2011-12-08 20:09:1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方璨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王某某委托,指派我作为其代理人,在参加了庭审之后,对本案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的可能,希望法院准予其离婚
  双方婚前聚少离多,且相互之间未进行充分了解,未能真正建立起夫妻感情,婚姻基础不稳固。婚后被告沉溺网络,对家庭缺乏关心,在孩子出生后也疏于照顾,致使双方之间经常为家庭事务爆发争吵,被告还因此对原告动手,极大的破坏了夫妻双方之间的感情。双方之间产生矛盾后,被告不愿及时与原告沟通交流,致使双方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原告也因此于2010年8月1日带孩子回老家居住。此后,被告又与其家人到原告家中吵闹,并在网上散布不实言论,声称孩子被原告拐卖,此举损害了原告及其家人的名誉并对原告的日常生活造成了极大的负面影响,使得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再具备和好的可能。
  此外,原告曾于2010年9月起诉离婚,法院当时未判决离婚,已经给了双方充分的时间来修复彼此的关系,但在长达半年的时间内双方依然未能达成和解。在六个月的期限届满之后,原告立刻再次起诉离婚,足以证明其态度坚决,不再具备与被告和好的可能。
  综上所述,建议法院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判决
  原告与被告结婚后,被告对家庭所尽义务较少,对孩子的成长漠不关心,大部分的家庭事务及孩子的抚养责任均由原告一力承担,为照顾家庭,原告放弃了优越的工作,作出了很大的牺牲。另外,自2010年8月以来,原告一直独立抚养孩子,在此期间被告未支付孩子的任何生活及教育抚育费用。
  鉴于上述原因,希望法庭在分割财产的时候,按照照顾女方合法权益的原则,对原告予以多分。另外双方财产大多为实物,且一直放在被告家中,希望法庭在进行财产分割时能充分考虑实际情况,让被告以现金形式将共同财产中归原告所有的部分支付给原告。
  三、孩子由女方抚养更为有利,男方应依法支付抚养费
  原、被告双方的婚生子张某某尚未满两周岁,还在哺乳期,离不开母亲的照顾,且孩子最近一年来一直由原告进行抚养,已经习惯了同母亲一起生活,贸然改变其生活环境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而且原告有固定的住所,收入稳定,生活习惯良好,平时有较多的闲暇时间可以照顾孩子。另外,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孩子便一直由原告进行抚养,被告根本不具备照顾孩子的经验,在原告带孩子回老家后,被告也从未关心过孩子的生活情况,照此情形来看,孩子如果跟随其一起生活恐不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条的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
  结合上述情况,我们认为孩子由原告进行抚养对于孩子的成长较为有利。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法庭参考。
                                     代理人:方璨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8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