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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实战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诉湖北博大弘远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不服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1-12-10 18:17:3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赵欣 张雪纯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大连实战教育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沙河口区长兴街139号富鸿国际大厦A座702室,法定代表人徐华董事长,电话0-13050526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博大弘远教育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江汉一路19号紫晶城2506室,法定代表人华飞翔董事长,电话189713988××。
  上诉人因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2011)汉民二初字第996号民事裁定,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裁定;
  二、责令原审法院审理本案。
  上诉理由:
  根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合同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为被上诉人所在地法院。本案被上诉人的登记注册地虽在孝感市南大工业园,但其主要营业地在武汉市江汉区江汉一路19号紫晶城2506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法人的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者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故本案应由被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即原审法院管辖。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综上,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