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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徐某某反诉李某某缔约过失责任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李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监利县容城镇一环路××号(容城),电话0-159277909××。
答辩人因徐某某反诉其缔约过失责任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在本案中,答辩人与徐某某之所以没有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是因为双方对房屋租赁合同的租金等没有达成一致的意见,答辩人并没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此,答辩人请求贵院驳回徐某某的诉讼请求。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