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首页 >> 朋来文书 >> 张某某诉武汉伟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起诉状》

张某某诉武汉伟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1-12-13 19:14:5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科科 张雪纯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沈家帮×××-×号,电话132965830××。
  被告武汉伟鹏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紫阳东路77号,法定代表人喻鹏董事长,电话155276590××。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33325元;
  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24725元;
  三、判令被告为原告补缴2000年5月至2011年9月2日的社会保险费,若不能补缴上述费用的,则赔偿原告33350.8元;
  四、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1年8月的工资2150元;
  五、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未休年休假工资14827.6元;
  六、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0年5月15日,原告通过招聘进入被告处从事设备管理工作。建立劳动关系时,被告并未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费。原告在被告处工作已满十年,但被告并未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11年9月8日,原告在和被告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向武汉市武昌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该委作出的裁决明显偏袒被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现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其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