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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诉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曾某、武汉世纪易歌广告有限公司、重庆偶然商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案一审的《民事答辩状》

发布时间:2011-12-18 16:11:5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雪莲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曾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团风县方高坪镇雷湾村某组××号。
  答辩人因赵某某诉武汉广场管理有限公司、答辩人、武汉世纪易歌广告有限公司、重庆偶然商贸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赵某某依据武劳鉴结字(2011)0013号《武汉市工伤(职业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要求答辩人承担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人民币93191.5元,该项请求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认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仅能用于计算工伤保险待遇,而人身损害的各项赔偿费用须依据《门诊病历》、《出院小结》、人身损害法医鉴定结论等确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为此,答辩人认为赵某某的主张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希望贵院予以驳回。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