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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陈某诉李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陈某,女,1976年×月×日出生,土家族,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烽火村列电新村×栋×单元×××室。
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月×日,汉族,住所地武汉市空军医院宿舍××栋×单元×××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200000元,并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其他款项(2012、2013年每年各支付50000元);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于2009年10月26日协议离婚。协议约定被告在2009年内支付100000元,以后每年支付50000元,分四年还清。到现在为止,被告没有按照协议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在双方协商不成,原告特起诉至贵院,请求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