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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治某、李某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02-09 19:38:35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雪莲  

民事起诉状

  原告岳治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洙湖镇岳洼村小岳洼村×××号。
  原告李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南省上蔡县塔桥乡北大李。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瑞通广场B栋26层,法定代表人郁宝玉总经理。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岳党某意外身故保险赔偿金200000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以及案件处理过程中实际发生的鉴定费等各项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二人的婚生子岳党某,生前系武汉广荣江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员工。2010年10月29日,武汉广荣江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与中国太平洋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团体保单号码:AWUHA09G9110B000198T),为包括岳党某在内的19名员工投保了团体意外伤害保险、附加团体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住院现金补贴团体医疗保险,保险合同受益人为法定。2010年12月31日下午15时,岳党某驾驶二轮摩托车载妻子齐某某在汉施公路武湖农场东环路口路段右转弯时与向某某驾驶的S721××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碰撞,岳党某、齐某某当场死亡。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交通巡逻民警大队勘察了现场并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武公交黄认字[2011]第BH005号),对交通事故的形成原因、过错、责任进行了认定。2011年1月底,武汉广荣江海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向被告报案,并提出向原告给付岳党某意外身故保险金的请求,被告拒绝给付。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如诉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