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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胡某某诉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胡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号。
被告许某某,男, 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麟趾路麒麟小区×栋×层××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将武汉市江岸区麟趾路麒麟小区×栋×层××室的房屋腾退给原告;
二、判令被告从2011年11月1日起按照每天77元的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直到被告实际腾退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麟趾路麒麟小区×栋×层××室的房屋租赁给被告,租期是从2010年7月1日到2011年7月1日,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口头协议到期后,原告提出要收回房子自己使用,被告拒绝搬出。2011年8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被告腾退,但被告对原告的要求一直置之不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在双方协商不成,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