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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某诉许某某物权保护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02-10 18:27:4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民事起诉状

  原告胡某某,男,195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赵家条××号。
  被告许某某,男, 1962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麟趾路麒麟小区×栋×层××室。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立即将武汉市江岸区麟趾路麒麟小区×栋×层××室的房屋腾退给原告;
  二、判令被告从2011年11月1日起按照每天77元的标准对原告进行赔偿直到被告实际腾退之日止;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将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麟趾路麒麟小区×栋×层××室的房屋租赁给被告,租期是从2010年7月1日到2011年7月1日,当时没有签订书面协议。在口头协议到期后,原告提出要收回房子自己使用,被告拒绝搬出。2011年8月10日,原告委托律师向被告发律师函要求被告腾退,但被告对原告的要求一直置之不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在双方协商不成,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