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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昆山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武汉某某铁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昆山某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玉山镇虹桥路×××号日康花园××号楼×××室,法定代表人洪某某董事长,电话0512-575056××。
被告武汉某某铁路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折返段×××号,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董事长,电话829133××。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4640元及利息;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1年6月8日,被告通过传真向原告传送《设备采购合同》向其采购设备,约定含税总价款为35200元。然而被告向原告支付预付款10560元后,余款24640元一直未付。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仍然置之不理。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维护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