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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刘爱某诉何必某、张某某、何静某返还原物纠纷案二审的《恢复审理申请书》 |
恢复审理申请书
申请人刘爱某,女,195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翠微村××号×××室,电话159275765××。
申请事项:
恢复审理刘爱某诉何必某、张某某、何静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
申请理由:
2011年8月8日,张某某、何某某在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诉刘爱某、刘保某、杨某案中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撤销原告与被告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这样,何必某、张某某、何静某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取得本案诉争房屋的所有权,该案件无论如何也不可能对本案的审理审理产生任何影响,即本案不需要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特请求贵院以上申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