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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某某申请仲裁湖北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2-02-26 11:27:5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科科 张付坚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阮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江岸区澳门路270号中小企业指导培训中心家属楼×单元×楼,电话189861943××。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邬家墩×××号,法定代表人周某某董事长,电话186027188××。
  仲裁请求:
  一、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
  二、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5576元;
  三、裁决被申请人为申请人补缴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12月20日的社会保险费;若不能补缴上述费用的,则赔偿申请人8010 元;
  四、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1年12月的工资4806元;
  五、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2010年11月15日至2011年12月20日每周双休日一天上班的加班工资10965.5元、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4552元,共计15517.5元。
  事实和理由:
  2010年11月15日,申请人进入被申请人处工作并担任营销部经理一职。建立劳动关系时,申请人每月工作30日,被申请人并未与申请人签订劳动合同,也未与申请人缴纳社会保险费。2011年12月20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申请人特向贵委提出如上仲裁请求,请求依法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