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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周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02-28 15:58:08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陈哲  

民事起诉状

  原告张某,女,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鄂州市中心医院护士,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武昌大道×××号××栋×××号,电话156719954××。
  被告周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汉族,鄂州市公安局西山分局工作人员,住所地鄂州市鄂城区水泥厂东坡亭社区××幢×××室,电话139719887××。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判令被告直接抚养婚生子周某某,原告承担抚养费200元/月;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3月30号登记结婚,2011年9月21日生育一子,取名周某某。被告在双方的共同生活过程中将自己伪装的“非常要好”:在自己家人及单位同事面前循规蹈矩,私下就经常无端追寻原告及家人吵闹,动辄破口大骂,特别是被告进入公安单位工作后其卑劣性格暴露无遗。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原、被告争吵不断,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保护其权益。
  此致
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