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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涉嫌盗窃罪案一审的《辩护词》

发布时间:2012-03-01 16:51:3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孙志军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被告王某亲属委托,指派我担任一审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详细查阅了卷宗,多次会见被告人,今天结合庭审调查,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被告人王某是从犯,具有法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情节
  因本案是共同犯罪,被告人王某是受到他人的诱惑及要求下参与的,并未扮演组织、策划的角色,只是听从其安排,犯罪所得很少也是从他人处领取的,可以看出其在该犯罪行为中仅起到辅助和次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有自首情节
  本案中被告人王某自首后,主动坦白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很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因此对王某可以免除刑事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还具有以下酌情从轻情节
  (一)被告人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且犯罪时刚满十六周岁零两个月,可塑性很强,让其继续上学不具有社会危害性。被告人未受过刑事处罚,是在校学生,一贯遵纪守法,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表现良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王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认为对王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王某及其家属积极退赃并赔偿受害人一万元
  经过鉴定,本案中被害人受到的损失总共只有几千元,但是被告人及母亲为了能给孩子一个继续求学的机会,害怕因其一时糊涂,毁了一辈子的前途,因此千方百计四处借钱,退赔受害方的损失。希望法院能给被告王某一个机会让其能继续读书,完成学业,将来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四)被害人武汉远东电气制造有限公司已经写了《谅解书》,因为王某很年轻,被害人得到赔偿后也表示谅解请求法院对其免于刑事处罚。
  (五)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被告人家中十分贫困,本人正在读书。其父亲因为患有精神疾病也没有收入,全靠母亲一人一点微薄的收入支撑。今天被告之所以走向犯罪,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才导致受到别人的诱惑且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被告现在是一失足成千古恨,正在上学期间,到2013年才能毕业,若现在判刑坐牢则被告人及其全家原来的一切努力和希望都付诸东流。希望法院本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给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四、对于被告王某量刑,辩护人的建议为免除刑事处罚
  因为本案被告人王某才刚刚满十六周岁,涉世未深,交友不慎,才铸成此错,且有自首情节,数额不大,分赃不多,并积极退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现在被告人非常后悔。若坐牢后在牢中有可能交叉感染,真的可能会使被告滑向万劫不复的深渊,若不坐牢继续读书,以后则一定可以成为家庭的支柱,社会的有用之才。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谦抑原则及对自首及从犯可以免于刑事处罚的量刑精神,希望法院能给被告人王某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免于刑事处罚。若能如此则对于被告人及其家庭来说是一个人生中具有重要意义的转折点。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参考并采纳。
                                     辩护人:孙志军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2年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