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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某某诉彭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03-05 18:44:5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雪莲  

民事起诉状

  原告金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新洲区汪集街金湖村金家湖某组×××号。
  被告彭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乌龙泉街工人村路楼××-×××号。
  诉讼请求:
  一、撤销原、被告签订的《铺面转让合同》;
  二、判决被告返还原告铺面转让费23000元整;
  三、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11年4月下旬,原告与被告商谈被告承租的位于石码头正巷利南片3号楼一层北××#商铺转让事宜。商谈过程中,原告就被告《市场招租合同》到期(2011年7月11日)后的合同续签中可能出现的租金、租赁期限等问题提出疑问,被告当即向原告表示:该铺面是武汉文顺物业管理中心的,不存在房东,不需要担心租金上调等问题。并且被告向原告保证:其《市场招租合同》到期后原告可按该合同约定的租金、租赁期限、租金缴纳方式等条款与出租方武汉文顺物业管理中心续签第二年的《市场招租合同》,后被告带同原告到武汉文顺物业管理中心市场负责人肖某处确认《市场招租合同》续签事宜,肖某也口头承诺被告《市场招租合同》到期后原告可按被告《市场招租合同》约定的条款续签第二年的《市场招租合同》。基于被告和武汉文顺物业管理中心市场负责人肖某的上述承诺,原告于2011年4月26日向被告交付了铺面转让定金3000元整,并于2011年4月28日与被告签订了《铺面转让合同》,约定铺面转让费为28000元整,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铺面转让费20000元整。2011年5月,一女子找到原告,自称是石码头正巷利南片3号楼一层北××#商铺的房东。原告立刻找到肖某和被告了解情况,肖某称该女子为铺面的房东,她与武汉文顺物业管理中心签订有铺面租赁托管合同,由武汉文顺物业管理中心统一对外招租。肖某和被告再次向原告保证合同续签不存在问题,于是原告向武汉文顺物业管理中心交纳了2011年7月12日~2011年10月11日期间的租金6536元整。后房东又找到原告,称从10月份开始该铺面租金每平米上调20~30元、租金的交纳方式变更为一次性交纳全年,要求与原告按新的租金及租金交纳方式签订租赁合同。为此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要求被告退还铺面转让费23000元整,被告对此不予理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特起诉至贵院,请依法判决如诉所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