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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某某诉武汉长途平安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发布时间:2012-04-07 9:15:13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科科 李子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南岸一村梯档子壹×号,电话13886006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长途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平安董事长,电话83248941。
  上诉人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代收货款19556元;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邮寄费。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见原审判决第2页倒数第13-倒数第11行。
  (二)见原审判决第2页倒数第7-倒数第6行。
  (三)见原审判决第2页倒数第5-倒数第2行。
  (三)见原审判决第3页倒数第3行-第4页7行。
  (五)见原审判决第4页第10-14行。
  二、原审法院逻辑推理错误
  见原审判决第3页倒数第11-倒数第10行。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逻辑推理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