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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廖某某诉武汉长途平安物流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案的《民事上诉状》 |
民事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廖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金口街南岸一村梯档子壹×号,电话138860065××。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长途平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吴南路15号,法定代表人陈平安董事长,电话83248941。
上诉人因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2011)东民商初字第336号民事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撤销原审判决;
二、改判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代收货款19556元;
三、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和邮寄费。
上诉理由:
一、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见原审判决第2页倒数第13-倒数第11行。
(二)见原审判决第2页倒数第7-倒数第6行。
(三)见原审判决第2页倒数第5-倒数第2行。
(三)见原审判决第3页倒数第3行-第4页7行。
(五)见原审判决第4页第10-14行。
二、原审法院逻辑推理错误
见原审判决第3页倒数第11-倒数第10行。
三、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逻辑推理错误必然导致适用法律错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综上,上诉人故有如上所请。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