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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意见书
尊敬的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检察院的各位领导: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接受石某某委托,指派我们代理其控告晏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一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我们发表如下法律意见:
一、《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合法有效,应被法院依法采纳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受害者只要符合《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五条至第五十二条中的任何一条都可以鉴定为轻伤。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对石某某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伤依据的是第十四条,而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石某某的再次鉴定为轻微伤依据的是第十五条,但是并没有推翻《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因此《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仍然合法有效,应被法院依法采纳。
二、《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推翻《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伤情鉴定与时间长短有很大的关系,案发时做的鉴定具有客观真实性,石某某两次做鉴定的时间相差近十一个月,此时石某某已部分康复,那么后来做的鉴定肯定是不能反映当时受伤情形的。因此申请重新鉴定是对当时的伤情进行鉴定,而不是痊愈后的伤情进行鉴定,即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石某某作出的损伤鉴定应当是和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所对石某某作出的鉴定依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四条)是一致的。而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所对石某某的再次鉴定依据的是《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十五条,是没有意义的,既不能反映石某某当时受伤时的情形,也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逍遥法外。因此《武汉市科学技术咨询服务中心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不能推翻《武汉市公安局硚口区分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综上,我们认为:晏某已涉嫌故意伤害罪!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以上意见供贵院参考。
代理人:赵欣、张付坚
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1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