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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某、刘某某、吴某、李懿某诉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04-25 19:22:32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雪莲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洪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凤皇村汪李湾×号。
  原告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凤皇村汪李湾×号。
  原告吴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堡家咀村对门湾××号。
  原告李懿某,男,200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堡家咀村对门湾××号。
  法定代理人吴某(系李懿某之母),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堡家咀村对门湾××号。
  被告陈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张家口市张北县二泉井乡丁字沟行政村丁字沟村×××号。
  被告北京顺天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北务镇府前街8号。
  被告郑某廷,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大郑庄村李庄街××号。
  被告郑某国,男,197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大郑庄村后大街×××号。
  被告李明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欢喜庄乡欢喜庄村中大街西×排××号。
  被告尚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新军屯镇张庄村东街××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城区镇北环路21号。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西山道11-1号。
  诉讼请求:
  一、判决八被告向四原告赔付死亡赔偿金506022元、丧葬费203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7214.6元、车辆财产损失122453元、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253元,以上费用共计957291.6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及有关合理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李洪某、刘某某的婚生子李某,系原告吴某的丈夫、原告李懿某的生父。2010年12月14日23时20分,李某驾驶车牌号为鄂AZ77××号货车在京哈高速公路上行66.2公里处与被告陈某、郑某廷、李明某驾驶的车牌号分别为京G252××、京AZ3××/冀BM60××、冀BXV××/冀BJ52××、冀BK9××的三辆挂号货车发生追尾,李某驾驶的货车因追尾碰撞起火燃烧,李某被困在车上,在场的陈某、郑某廷、李明某、李威(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津蓟大队民警)未对其实施救援,致使李某当场被烧死。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津蓟大队勘察了现场并于2011年1月19日制作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津公交认字[2010]第14041012142号),认定李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被告陈某、郑某廷、李明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被告陈某、郑某廷、李明某驾驶的事故车辆分别在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区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购买了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2011年2月至今,原告李洪某、刘某某委托代理人与被告北京顺天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国、尚某某协商解决赔偿事宜未果。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基于以上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四原告依法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判决如诉所请。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