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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阳某某诉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案的《行政起诉状》 |
行政起诉状
原告阳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汉川市水镇建镇路后巷××号,电话134698012××。
被告武汉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新华路25号伟业大厦,法定代表人潘汉生局长,电话85789529。
第三人武汉通恒公汽客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硚口路160号,法定代表人李润辉董事长,电话84680366。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在2012年3月7日作出的武劳工险决字(2012)第036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
二、判令被告在判决生效后依法重新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原系第三人806路公交车驾驶员。2011年5月9日6时许,原告驾驶公交车从汉口行至武昌中南路和武珞路交叉口傅家坡站时,发现汽车油量不足不能从武昌返回,担心汽车会因油量不足而停在武汉长江大桥之上,遂决定掉头返回汉口。原告从车上下来后去检查油箱,检查完油箱后就往路中间走,看后面的806路公交车来了没有,以便和后面来的806路公交车驾驶员说明情况,安排乘客上后面来的806路公交车。不料迎面而来的轿车致原告受伤,随后原告被送往广州军区武汉总医院治疗。2011年7月15日,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受伤为8级伤残。
事故发生后,原告多次与第三人沟通要求申请工伤,但屡被拒绝,事后才得知其公司并未为原告缴纳工伤保险。2011年9月9日,无奈之下原告向被告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被告于2012年3月7日作出武劳工险决字(2012)第0368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原告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岗位职责,不能认定为工作原因,不予工伤认定。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
原告认为,原告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维护其公司及乘客利益发生交通事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二)、(六)项之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为此,原告特向贵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