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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洪某、刘某某、吴某、李懿某诉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的《追加被告申请书》

发布时间:2012-04-28 17:53:01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刘雪莲  

追加被告申请书

  申请人李洪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凤皇村汪李湾×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凤皇村汪李湾×号。
  申请人吴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堡家咀村对门湾××号。
  申请人李懿某,男,200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堡家咀村对门湾××号。
  法定代理人吴某(系李懿某之母),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堡家咀村对门湾××号。
  申请事项:
  请求贵院追加张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丰登坞镇小学××号)、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华岩路57号)为本案共同被告。
  申请理由:
  贵院受理的李洪某、刘某某、吴某、李懿某诉陈某、北京顺天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廷、郑某国、李明某、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交通事故处理单位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高速支队津蓟大队未将郑某廷所驾驶的冀BM60××号货车主车的交强险保单交付申请人,故申请人在《民事起诉状》中遗漏了被告张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2011年6月2日,郑某廷向贵院及申请人提供了该车辆的交强险保单。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上述申请。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