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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吴某某诉湖北省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行政强制案的《行政起诉状》 |
行政起诉状
原告吴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所地江西省南丰县莱溪乡某某村某某某组××号(现在武汉市何湾劳动教养所被执行劳动教养)。
被告湖北省武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发展大道188号武汉市公安局院内,法定代表人胡绪鹍主任。
诉讼请求:
一、撤销被告在2012年3月16日作出的武劳教审字[2012]第14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
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12年1月,原告受人欺骗来到武汉,误入传销组织。2012年2月15日,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以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对其刑事拘留。2012年3月16日,为掩盖对原告错误刑事拘留的事实,被告以子虚乌有的教唆他人违法犯罪为由对原告作出武劳教审字[2012]第141号《劳动教养决定书》。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依法保护。
此致
南丰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