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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李洪某、刘某某、吴某、李懿某诉陈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案的《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
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
申请人李洪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凤皇村汪李湾×号。
申请人刘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凤皇村汪李湾×号。
申请人吴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堡家咀村对门湾××号。
申请人李懿某,男,200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堡家咀村对门湾××号。
法定代理人吴某(系李懿某之母),女,1987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大集街堡家咀村对门湾××号。
变更后的诉讼请求:
一、判决十被告向四原告赔付死亡赔偿金506022元、丧葬费20349元、精神损害抚慰金700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237214.6元、车辆财产损失122453元、处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1253元,以上费用共计957291.6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和其他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贵院受理的李洪某、刘某某、吴某、李懿某诉陈某、北京顺天诚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郑某廷、郑某国、李明某、尚某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昌平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后申请人追加张某某、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现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以上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恳请贵院批准!
此致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