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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明某诉黎某某离婚纠纷案的《民事起诉状》

发布时间:2012-05-09 18:38:07   来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   作者:张科科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李明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风华路×××号文萃新村××栋南×××室,电话0-158881095××。
  被告黎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汉兴街红光小区××栋×单元×××室,电话0-152678595××。
  诉讼请求:
  一、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三、判令原告直接抚养李津某;
  四、判令被告承担李津某的抚养费1000元/月直至其年满18周岁;
  五、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被告相互认识后,于1990年9月6日登记结婚,并于1997年6月13日育有一子,取名李津某。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因婚前缺乏了解,多年来双方性格不合,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分居较长时间,故原告起诉至贵院,请求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