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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页 >> 朋来文书 >> 杨某某诉武汉嘉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案的《民事起诉状》 |
民事起诉状
原告杨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横店街元福里××号,电话158275005××。
被告武汉嘉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口区利济北路154号财源大厦1404室,法定代表人张志龙总经理,电话85513009。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依法为原告补缴2008年9月至2011年9月的社会保险费;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6651元、2011年8月份工资2227元、2008年10月至2011年9月3日的双倍工资差额64453元、失业补助金4410元;
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2009年9月3日被被告聘用,指派到市内商场为营业员。工作期间,月均工资约为2227元,但被告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未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拒交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原告于2011年8月份到武汉市硚口区劳动监察大队申请调查处理,未得到合理的结果,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11年9月20日向武汉市硚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劳动仲裁申请,但硚劳人仲裁字[2011]第104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侵权必究。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具状贵院,恳请判如所请。
此致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